主任與民有約
新北市蘆洲區衛生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
新北市蘆洲區衛生所(以下簡稱本所),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建立且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管道,廣納意見,解決其問題,以共同推動衛生所服務效能,特訂定本計畫。
1、會見時間:每月第二週星期一下午2時至3 時,如遇到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第四週星期一下午2時至3 時 。
2、會見地點:本所一樓。
3、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者,不予約見。
4、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約見時間十五分鐘內,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次約見,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案件均由本所依法公平、公正處理。。
5、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,不予受理安排「主任與民有約」:
(1)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、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。
(2)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(3)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。
(4)非屬本所權責。
(5)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情者。
(6)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。
(7)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8)陳情案未先經由業務承辦人處理,主任核准並已回覆者。
(9)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機關權責者。
6、「主任與民有約」陳情案之受理方式,採直接安排會見主任。
7、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,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電子郵件及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8、民眾申請會見主任方式: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五個工作天前,親至本所以書面方式登記或以傳真等方式申請,本所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後續處理情形。
9、每週安排會見之件數以一案為原則。惟遇時效緊迫,得經主任核准酌予增加。
10、民眾會見主任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。
11、列入「主任與民有約」之會見案,請業務承辦人於會見前五個工作天內,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,務必簽註具體處理意見交本所主任,於會見時參考。
12、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相關作業由本所承辦人登錄,業務承辦人負責受理,並由護理長及主辦人陪同會見。
13、「主任與民有約」主席之指定或指派事項應簽請本所主任核示,若涉及二個以上業務承辦人,則由本所首長指定其中一業務承辦人,負責彙整統合意見。業務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,並將具體辦理情形彙整後於會議結束七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人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回覆時,應就延期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所主任與護理長。
14、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。
15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行之。
*若您有任何意見或建議,請至「表單下載區」下載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申請書,謝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