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相驗
★行政相驗服務時間:平日 13:30~16:00
(請務必先來電告知,聯繫醫師準備相關事宜)
★行政相驗申請須知:
1.僅受理因病自然死亡,並請檢附醫院3個月內診斷證明或病歷摘要。
2. 非病故者,如車禍、自殺、他殺、中毒、不明原因等,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,由檢察官與法醫司法相驗。
3. 死亡地點在醫院者,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。
4. 行政相驗應由家屬出面申請,無家屬者由機構負責人或里長出面申請。
5. 申請時,應備妥下列證件:(1).往生者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、(2).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(3).3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就診病歷摘要。
6. 聯繫預約電話:(02)2281-2011 總機9
7. 死亡證明不敷使用時,依據醫療法須聯絡原開立死亡證明之醫師辦理,或多年後仍需要相關法律文件,可前往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開立除戶證明。
★如遇假日、下班時間或本所醫師因公無法前往時,可洽詢新北市指定支援行政相驗醫療機構,如下列檔案:(收費標準以各醫療院所為主)
| 檔案名稱 |
|---|
| 115年度醫療機構行政相驗名單0203修_27.pdf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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